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惠少民初字第116号 原告范伟森,男,2012年6月16日生,汉族。 法定代理人范金星,男,1984年8月12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范伟森诉被告郑州市惠济区新城街道东赵村村民委员会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欲与被告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范伟森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范伟森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李 磊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