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惠民保字第40-1号
申请人:陈小保,男,汉族,1957年11月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赵长林,郑州市惠济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宋宏建,男,汉族,1962年10月5日出生。
法定代表人宋宏建,总经理。
法定代表人陈书利,总经理。
陈小保与宋宏建、河南圣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郑州东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2011年5月26日被申请人以公司急需资金周转为由向申请人借款2千万,并承诺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支付利息,并由被申请人出具借据一份,借款到期后被申请人以种种理由推脱不予还款。由于江山路扩宽,在拆迁中赔偿有河南圣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赔偿款在郑州市惠济区长兴路办事处存放。根据郑州东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圣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2000年10月30日签订合同的约定,位于郑州市南阳路169号附9号的赔偿款应归河南圣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所有,在该赔偿款赔偿到位后,郑州东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圣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为逃避债务、恶意串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将该款非法转移给与之不相干的宋宏卫,该款宋宏卫随时有可能取走,为使申请人的利益诉讼后得到保护,特向贵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郑州东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郑州市惠济区长兴路街道办事处的拆迁赔偿款2千万元人民币。因申请人提供的担保人郑州长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用其所有的位于惠济区长青路5号的房产(郑房权证字第070105XXXX号,建筑面积3072.94平方米,担保价值2千万元人民币)已经被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其另提供担保人郑州长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用其所有的国有土地使用证(郑国用(1998)字第XXXX号,使用权面积12335平方米,担保价值2千万元人民币)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〇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申请人提供的担保人郑州长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国有土地使用证(郑国用(1998)字第XXXX号,使用权面积12335平方米,担保价值2千万元人民币)。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杨建华
审 判 员 任 斐
人民陪审员 毛新凤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丽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