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上民小字第22号
法定代表人张留英,经理。
委托代理人邢翠艳、徐宗文,该公司员工。
被告张景焕,女,1969年8月27日生。
原告郑州市鑫铭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鑫铭源物业)与被告张景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鑫铭源物业诉请:1、被告支付欠缴的物业管理费606元及逾期违约金1212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张景焕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2006年7月9日,以郑州市温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甲方、以张景焕为乙方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载明:“本物业名称:桃源名门;坐落位置:上街区汝南路43号院5幢7单元701号房;建筑面积:59.95平方米;第四条物业管理服务费用1、乙方交纳费用时间:每年的元月份和六月份到物业办公室交纳;2、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0.32元。第八条违约责任乙方违反协议,不按本协议收费标准和时间交纳有关费用的,甲方有权在大门口公告10天,从第11天起将按应交款每天加收5%违约金,超过20天将按法律程序解决”。2006年11月,上述小区加装监控设施,按照相关规定物业管理费涨至每月每平方米0.37元。张景焕欠缴自2010年7月15日起至2012年10月24日止的物业管理费。郑州市温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桃源名门(星海花园)提供物业服务至2012年10月24日止。
另查明,郑州市温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后名称变更为郑州市鑫铭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4年10月8日,鑫铭源物业向张景焕发出“催费通知”,催收上述物业管理费并将“催费通知”张贴于张景焕位于星海花园5号楼583号房产的门前。
本院认为,原告鑫铭源物业与被告张景焕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鑫铭源物业主张被告张景焕支付欠缴的物业管理费606元,计算准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鑫铭源物业另主张被告张景焕支付逾期违约金1212元,由于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依合同约定在大门口进行公告,故对于违约金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景焕应于2015年10月15日前向原告郑州市鑫铭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自2010年7月15日起至2012年10月24日止的物业管理服务费606元;
二、驳回原告郑州市鑫铭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逾期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之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张景焕负担(于履行上述第一项义务时一并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韦 鹏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