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原告李艳军诉被告田甲、田纯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5
摘要: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汤城民初字第201号 原告李艳军,男,1969年5月2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文杰,河南岳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田甲,男,1985年3月11日出生。 被告田纯礼,男,1962年3月28日出生。 原告李艳军诉被告田甲、田纯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汤城民初字第201号

原告李艳军,男,1969年5月2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文杰,河南岳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田甲,男,1985年3月11日出生。

被告田纯礼,男,1962年3月28日出生。

原告李艳军诉被告田甲、田纯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7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郝红吉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艳军的委托代理人李文杰、被告田甲、田纯礼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艳军诉称,2013年6月26日,被告田甲、田纯礼向原告借款5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至2013年7月20日。借款到期后,二被告拖延不还,故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田甲、田纯礼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万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田甲、田纯礼辩称,二被告向原告李艳军借款5万元属实,但二人现在没有偿还能力,希望能延期还款。

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26日,被告田甲、田纯礼向原告李艳军借款5万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据1份,内容为:“借据,2013年06月26日,今借到李艳军人民币伍万元,¥50000,于2013年7月20日前一次性归还,借款人田甲、田纯礼,2013.06.26”。原告据此要求被告偿还借款,二被告对此认可。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原告提供的借据等证据予以证实。所有证据经质证,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根据。

本院认为,被告田甲、田纯礼承认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借贷事实,并向原告出具有借据,故本院予以确认。对原告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5万元的主张,二被告没有异议,故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田甲、田纯礼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偿还原告李艳军借款人民币5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田甲、田纯礼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郝红吉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郭晓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