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汤城民初字第228号 原告杨德彬,男,1987年2月19日出生。 被告石亚飞,男,1990年3月28日出生。 被告付未伟,男,1990年1月5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德彬诉被告石亚飞、李林杰、付未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德彬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杨德彬负担。 审 判 长 石秀芬 代理审判员 郝红吉 人民陪审员 吕 雷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周佳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