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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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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德彬诉被告石亚飞、李林杰、付未伟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5
摘要: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汤城民初字第228号 原告杨德彬,男,1987年2月19日出生。 被告石亚飞,男,1990年3月28日出生。 被告李林杰,男,1991年5月3日出生。 被告付未伟,男,1990年1月5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德彬诉被告石亚飞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汤城民初字第228号

原告杨德彬,男,1987年2月19日出生。

被告石亚飞,男,1990年3月28日出生。

被告李林杰,男,1991年5月3日出生。

被告付未伟,男,1990年1月5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德彬诉被告石亚飞、李林杰、付未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德彬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杨德彬负担。

审 判 长  石秀芬

代理审判员  郝红吉

人民陪审员  吕 雷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周佳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