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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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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撤诉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5
摘要: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陕民初字第432号 原告任某某,女,生于1986年3月27日,汉族,住灵宝市。 被告赵某某,男,生于1983年2月26日,汉族,住址灵宝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2015年7月15日原告任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陕民初字第432号

原告某某,女,生于1986年3月27日,汉族,住灵宝市。

被告赵某某,男,生于1983年2月26日,汉族,住址灵宝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2015年7月15日原告任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任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任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任某负担。

审 判 长  张洪涛

代理审判员  曹存厚

人民陪审员  阴建国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 歌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