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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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兀占军与蔡润润排除妨害纠纷撤诉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5
摘要: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陕民初字第283号 原告兀占军,男,生于1955年3月27日,汉族,住陕县。 委托代理人张海萍,陕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蔡润润,女,生于1983年5月2日,汉族,住陕县。 委托代理人胡少飞,河南恒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陕民初字第283号

原告兀占军,男,生于1955年3月27日,汉族,住陕县。

委托代理人张海萍,陕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蔡润润,女,生于1983年5月2日,汉族,住陕县。

委托代理人胡少飞,河南恒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兀占军与被告蔡润润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兀占军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兀占军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兀占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兀占军负担。

审 判 长  张洪涛

审 判 员  田 元

人民陪审员  刘伟杰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朋飞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