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陕民初字第283号
原告兀占军,男,生于1955年3月27日,汉族,住陕县。
委托代理人张海萍,陕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蔡润润,女,生于1983年5月2日,汉族,住陕县。
委托代理人胡少飞,河南恒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兀占军与被告蔡润润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兀占军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兀占军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兀占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兀占军负担。
审 判 长 张洪涛
审 判 员 田 元
人民陪审员 刘伟杰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朋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