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杨延召。 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恺峰诉被告许昌隆威印刷有限公司、吕星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恺峰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肖恺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肖恺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0元,减半收取45元,由原告肖恺峰负担。 审 判 长 陈荣娜 审 判 员 姚伟华 人民陪审员 张建中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康永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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