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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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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肖恺峰诉被告许昌隆威印刷有限公司、吕星星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5
摘要:被告:许昌隆威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 法定代表人:杨延召。 被告:吕星星,男,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恺峰诉被告许昌隆威印刷有限公司、吕星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恺峰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被告许昌隆威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

法定代表人:杨延召。

被告:吕星星,男,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恺峰诉被告许昌隆威印刷有限公司、吕星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恺峰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肖恺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肖恺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0元,减半收取45元,由原告肖恺峰负担。

审 判 长  陈荣娜

审 判 员  姚伟华

人民陪审员  张建中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康永浩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