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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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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景建强诉被告杨新毅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5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宛龙潦民初字第233号 原告景建强,男,汉族。 被告杨新毅,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景建强诉被告杨新毅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景建强于2015年9月23日以原被告已经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宛龙潦民初字第233号

原告建强,男,汉族。

被告杨新毅,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建强被告杨新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景建强于2015年9月23日以原被告已经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景建强撤回起诉,出于自愿,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景建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40元减半收取1570元,由原告景建强负担。

审判长  鲁东升

审判员  吕民革

审判员  拜立涛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