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宛龙潦民初字第14号 法定代表人李明超,系该合作社负责人。 被告南阳市卧龙区潦河镇清凉寺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李明辉,系该村委会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阳市卧龙区清凉寺农民蔬菜专业合作社诉被告南阳市卧龙区潦河镇清凉寺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阳市卧龙区清凉寺农民蔬菜专业合作社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阳市卧龙区清凉寺农民蔬菜专业合作社申请撤诉,出于自愿,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阳市卧龙区清凉寺农民蔬菜专业合作社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10元减半收取355元,由原告南阳市卧龙区清凉寺农民蔬菜专业合作社诉负担。 审 判 长 吕民革 审 判 员 拜立涛 代理审判员 李鹏飞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 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