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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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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赵新生诉被告汤志胜、张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5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宛龙潦民初字第425号 原告赵新生,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吕应坡,河南宛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汤志胜,男,汉族。 被告张勤,女,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新生诉被告汤志胜、张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宛龙潦民初字第425号

原告新生,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吕应坡,河南宛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汤志胜,男,汉族。

被告张勤,女,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生诉被告汤志胜、张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新生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新生申请撤诉,出于自愿,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新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赵新生负担。

审判长  吕民革

审判员  刘 阳

审判员  拜立涛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