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宛龙潦民初字第425号 委托代理人吕应坡,河南宛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汤志胜,男,汉族。 被告张勤,女,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新生诉被告汤志胜、张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新生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新生申请撤诉,出于自愿,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新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赵新生负担。 审判长 吕民革 审判员 刘 阳 审判员 拜立涛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