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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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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赵其刚诉被告赵朋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5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宛龙潦民初字第319号 原告赵其刚,男,汉族。 被告赵朋,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其刚诉被告赵朋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经查原告在诉状中所写被告住址不准确,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原告未能提供被告具体住址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宛龙潦民初字第319号

原告赵其刚,男,汉族。

被告赵朋,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其刚诉被告赵朋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经查原告在诉状中所写被告住址不准确,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原告未能提供被告具体住址。

本院认为,本案被告住址不详,被告不明确,不符合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赵其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原告赵其刚。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二份,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拜立涛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