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宛龙潦民初字第124号 原告续会霞,女,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续会霞诉被告王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续会霞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续会霞撤回起诉,出于自愿,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续会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5元减半收取92.5元,由原告续会霞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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