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扶民一小字第9号
原告扶沟县宏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扶沟县文化西路金海花苑小区,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69732637-6。
法定代表人方亚锁,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斌,该公司工作人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马坤柱,男,汉族,1980年6月25生,住扶沟县金海花苑。
本院在审理原告扶沟县宏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马坤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扶沟县宏景物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马坤柱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扶沟县宏景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健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