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扶民初字第447号 原告杜秀革,住扶沟县。 被告刘东风,住扶沟县。 本院在审理杜秀革与刘东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杜秀革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刘东风的起诉。本院认为杜秀革撤回对刘东风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不违背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杜秀革撤回对被告刘东风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杜秀革负担。 审判长 李 国 会 陪审员 赵守信陪审员邱本杰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 凯 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