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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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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秀革与刘东风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5
摘要:(2015)扶民初字第447号 原告杜秀革,住扶沟县。 被告刘东风,住扶沟县。 本院在审理杜秀革与刘东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杜秀革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刘东风的起诉。本院认为杜秀革撤回对刘东风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

(2015)扶民初字第447号

原告杜秀革,住扶沟县。

被告刘东风,住扶沟县。

本院在审理杜秀革与刘东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杜秀革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刘东风的起诉。本院认为杜秀革撤回对刘东风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不违背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杜秀革撤回对被告刘东风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杜秀革负担。

审判长 李   国   会

陪审员 赵守信陪审员邱本杰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   凯   涛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