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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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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利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林五昌、林长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5
摘要:(2015)扶民初字第614号 原告河南利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地址: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文昌路西、姚庄南路南,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56726048-7. 法定代表人:陈水莲,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吉凤春,该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林五昌,男

(2015)扶民初字第614号

原告河南利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地址: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文昌路西、姚庄南路南,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56726048-7.

法定代表人:陈水莲,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吉凤春,该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林五昌,男,汉族,1972年5月6日生,住扶沟县吕潭乡。

被告林长闸,男,汉族,1986年1月12日生,住址同上。

被告河南中懿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卫新,职务:总经理,住所地河南省扶沟县产业聚集区万里蔬菜交易物流园,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58439481-5。

委托代理人刘俊华,男,汉族,1981年8月19日生,住河南省太康县常营镇,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利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林五昌、林长闸、河南中懿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河南利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林五昌、林长闸、河南中懿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利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王献彬

审判员  张 健

陪审员  王文娟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