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扶民初字第614号
原告河南利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地址: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文昌路西、姚庄南路南,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56726048-7.
法定代表人:陈水莲,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吉凤春,该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林五昌,男,汉族,1972年5月6日生,住扶沟县吕潭乡。
被告林长闸,男,汉族,1986年1月12日生,住址同上。
被告河南中懿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卫新,职务:总经理,住所地河南省扶沟县产业聚集区万里蔬菜交易物流园,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58439481-5。
委托代理人刘俊华,男,汉族,1981年8月19日生,住河南省太康县常营镇,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利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林五昌、林长闸、河南中懿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河南利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林五昌、林长闸、河南中懿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利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王献彬
审判员 张 健
陪审员 王文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