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汤民三初字第224号 原告郑吉文,男,汉族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王平,汤阴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阮朋飞,男,成年,汉族。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汤阴营销服务部。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吉文、李新珍诉被告阮朋飞、汤阴县汇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汤阴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吉文、李新珍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吉文、李新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吉文、李新珍负担。 审 判 长 徐 艳 代理审判员 桑倩倩 人民陪审员 石慧云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仝月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