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汤民三初字第253号 原告臧连庆,男,汉族,医生。 委托代理人李晓霞,汤阴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臧连庆与被告汤阴县伏道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臧连庆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汤阴县伏道镇人民政府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臧连庆自愿撤回对被告汤阴县伏道镇人民政府的起诉,处分自己的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臧连庆撤回对被告汤阴县伏道镇人民政府的起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臧连庆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