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汤菜民初字第148号 原告安阳捷安达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县许家沟乡黄口村。 法定代表人刘志平,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周亚男,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新平,男,1979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阳捷安达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刘新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安阳捷安达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阳捷安达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32元,减半收取为416元,由原告安阳捷安达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黄 敬 代理审判员 张东丰 人民陪审员 冯 明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毛 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