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张粉利,女,系原告张双希之妹。 被告潘国正,男,成年,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双希诉被告潘国正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双希于2015年9月1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双希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双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双希负担。 审 判 长 屈克勇 人民陪审员 田治业 人民陪审员 李 松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 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