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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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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双希诉潘国正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5
摘要:委托代理人张粉利,女,系原告张双希之妹。 被告潘国正,男,成年,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双希诉被告潘国正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双希于2015年9月1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双希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

委托代理人张粉利,女,系原告张双希之妹。

被告潘国正,男,成年,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双希诉被告潘国正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双希于2015年9月1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双希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双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双希负担。

审 判 长  屈克勇

人民陪审员  田治业

人民陪审员  李 松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 宁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