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汤民金初字第103号 原告张冠杰,男,2003年11月20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张全林,男,1975年2月23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李利英,女,1973年5月29日出生。 法定代表人张录有,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汤阴县教体局。 法定代表人张海涛,该单位局长。 第三人汤阴县白营镇北陈王学校。 法定代表人刘振峰,该校校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冠杰与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汤阴县支公司、第三人汤阴县教体局、第三人汤阴县白营镇北陈王学校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汤阴县支公司、第三人汤阴县教体局、第三人汤阴县白营镇北陈王学校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属当事人处分自己的诉权,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冠杰对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汤阴县支公司、第三人汤阴县教体局、第三人汤阴县白营镇北陈王学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张冠杰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王小勇 审 判 员 李 云 魁 人民陪审员 梁 会 玲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马 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