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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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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庆喜诉王新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5
摘要:被告王新生,男,1971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庆喜诉被告王新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崔庆喜于2015年9月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崔庆喜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

被告王新生,男,1971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农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庆喜诉被告王新生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崔庆喜于2015年9月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崔庆喜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崔庆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崔庆喜负担。

审 判 长  屈克勇

人民陪审员  田治业

人民陪审员  李艳青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李 宁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