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汤民三初字第242号 原告张改利,女,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郑建永,男,汉族,农民。 负责人管作峰,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田耕,河南良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改利与被告张文杰、苗宏伟、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改利于2015年9月16日申请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改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改利负担。 审判员 王 斌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