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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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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卫军诉被告郝占江、张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5
摘要: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汤城民初字第270号 原告张卫军,男,1975年5月2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春艳,河南道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郝占江,男,成年。 被告张娟,女,成年。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卫军诉被告郝占江、张娟民间借贷纠纷一

河南省汤阴县人法院

事 裁 定 书

(2015)汤城民初字第270号

原告张卫军,男,1975年5月2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春艳,河南道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郝占江,男,成年。

被告张娟,女,成年。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卫军诉被告郝占江、张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原告张卫军送达了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但原告张卫军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郝红吉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周佳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