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汤民三小字第11号
原告陈有庆,女,汉族,农民。
被告赵卫红,男,成年,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有庆诉被告赵卫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有庆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有庆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有庆负担。
审判员 徐 艳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