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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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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有庆诉被告赵卫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5
摘要: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汤民三小字第11号 原告陈有庆,女,汉族,农民。 被告赵卫红,男,成年,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有庆诉被告赵卫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有庆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汤民三小字第11号

原告陈有庆,女,汉族,农民。

被告赵卫红,男,成年,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有庆诉被告赵卫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有庆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有庆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有庆负担。

审判员 徐 艳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