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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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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春龙诉李运方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5
摘要:被告李运方,男,1974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 原告王春龙诉被告李运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春龙委托代理人乔海

被告李运方,男,1974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

原告王春龙诉被告李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春龙委托代理人乔海俊、被告李运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春龙诉称,被告李运方先后于2011年1月30日、2月13日、2月28日、6月13日从原告王春龙处先后借款共计400000元,双方口头约定利息2分。后原告王春龙因自己需要用钱,便多次向被告李运方催要,但时至今日,被告李运方仍未偿还借款。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李运方偿还原告王春龙借款4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开始计算至还款完毕之日止,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算。

被告李运方辩称,借据是被告李运方向原告王春龙出具,但本案借款是案外人李爱英与胡万秀使用,且该借款已经偿还,故被告李运方不应再偿还该借款。

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春龙持有的4份借据载明的内容分别为“2011年1月30日今借到人民币(大写)壹拾万元整¥100000元借款人李运方”;“2011年2月13日今借到人民币(大写)拾万元整¥100000元借款人李运方”;“2011年2月28日今借到人民币(大写)壹拾万元整¥100000元借款人李运方担保人:付顺山”;“2011年6月13日今借到人民币(大写)壹拾万元整¥100000元借款人李运方付顺山(担保人)”;上述四笔借款金额共计400000元,借据上有被告李运方的签名和捺印。被告李运方对原告王春龙提供的4份借据的真实性无异议,称本案借款是案外人使用且已偿还,但其对该主张并未能提供证据证实。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当庭陈述及提供的借据4份在案予以证实,所有证据经当庭质证、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根据。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根据原告王春龙提交的借据可以确认,原、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对于原告王春龙要求被告李运方偿还借款本金40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本案的借款利息,因借款时原、被告对此在借据上没有约定,原告王春龙也未提供相关证据证实双方对利息有口头约定,故本案借款应视为不支付利息借款,本院对原告王春龙的此项请求不予支持。被告李运方辩称该款系案外人使用且已偿还的主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运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王春龙借款人民币400000元;

二、驳回原告王春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00元,由被告李运方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屈克勇

人民陪审员  李艳青

人民陪审员  张 涛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李 宁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