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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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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5
摘要: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汤菜民少初字第1号 原告秦某某,女,197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张某某,男,1988年4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秦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汤菜民少初字第1号

原告某某,女,197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张某某,男,1988年4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秦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秦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张东丰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胡建萌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