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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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臧某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5
摘要: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汤菜民少初字第15号 原告臧某某,女,1990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王某某,男,1990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臧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臧某某经本院通知,仍不预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汤菜民少初字第15号

原告臧某某,女,1990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王某某,男,1990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臧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臧某某经本院通知,仍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黄敬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