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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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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某某诉靳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5
摘要: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汤菜民少初字第4号 原告范某某,女,1979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靳某某,男,1979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某某诉被告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范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汤菜民少初字第4号

原告某某,女,1979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靳某某,男,1979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某某诉被告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范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黄敬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