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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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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付江海与被告付岩、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郑州市市郑东新区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5
摘要: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汤民三初字第258号 原告付江海,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秦顺合,河南衡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付岩,男,汉族,汉族。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郑州市市郑东新区支公司。 被告中国平安财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汤民三初字第258号

原告江海,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秦顺合,河南衡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付岩,男,汉族,汉族。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郑州市市郑东新区支公司。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海与被告付岩、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郑州市市郑东新区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付江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付江海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