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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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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吴某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5
摘要: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汤城民初字第239号 原告吴某某,男,1973年2月6日出生。 被告黄某某,女,1973年10月2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尚生林,安阳市文峰区剑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定 书

(2015)汤城民初字第239号

原告某某,男,1973年2月6日出生。

被告某某,女,1973年10月2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尚生林,安阳市文峰区剑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吴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