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汤民三初字第249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英军与被告汤阴县伏道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英军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汤阴县伏道镇人民政府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英军自愿撤回对被告汤阴县伏道镇人民政府的起诉,处分自己的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英军撤回对被告汤阴县伏道镇人民政府的起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英军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