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原民初字第1495号
原告杜满胜。
原告杜满胜诉被告李建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130000元(壹拾叁万元整),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清偿时止)。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杜满胜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海华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