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汤民金初字第97号 法定代表人王本禹,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云喜,男,该社职工。 被告张艳书,女,1984年3月4日出生。 被告田利攀,男,1993年1月15日出生。 被告袁壮志,男,1989年1月25日出生。 被告宋青娜,女,1990年11月23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汤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张艳书、田利攀、袁壮志、宋青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4向本院提出诉讼。本院通知其预交案件受理费2050元。原告未按本院通知要求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王小勇 审 判 员 李 云 魁 人民陪审员 梁 会 玲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马 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