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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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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张艳书、田利攀、袁壮志、宋青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5
摘要: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汤民金初字第97号 原告汤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王本禹,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云喜,男,该社职工。 被告张艳书,女,1984年3月4日出生。 被告田利攀,男,1993年1月15日出生。 被告袁壮志,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汤民金初字第97号

原告汤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王本禹,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云喜,男,该社职工。

被告张艳书,女,1984年3月4日出生。

被告田利攀,男,1993年1月15日出生。

被告袁壮志,男,1989年1月25日出生。

被告宋青娜,女,1990年11月23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汤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张艳书、田利攀、袁壮志、宋青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4向本院提出诉讼。本院通知其预交案件受理费2050元。原告未按本院通知要求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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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王小勇

审 判 员 李 云 魁

人民陪审员 梁 会 玲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马  黎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