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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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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张玉峰、李文生、李艳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5
摘要: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汤民金初字第114号 原告汤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王本禹,职务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原晓东,男,该社职工。 被告张玉峰,男,1978年12月28日出生。 被告李文生,男,1954年12月12日出生。 被告李艳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汤民金初字第114号

原告汤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王本禹,职务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原晓东,男,该社职工。

被告张玉峰,男,1978年12月28日出生。

被告李文生,男,1954年12月12日出生。

被告李艳玲,女,1982年3月14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汤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张玉峰李文生、李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诉讼。本院通知其预交案件受理费3516元。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未按本院通知要求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王小勇

审 判 员  李云魁

人民陪审员  梁会玲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马 黎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