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汤民金初字第114号 法定代表人王本禹,职务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原晓东,男,该社职工。 被告张玉峰,男,1978年12月28日出生。 被告李文生,男,1954年12月12日出生。 被告李艳玲,女,1982年3月14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汤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张玉峰、李文生、李艳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诉讼。本院通知其预交案件受理费3516元。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未按本院通知要求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王小勇 审 判 员 李云魁 人民陪审员 梁会玲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马 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