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汤立民初字第4号 原告李练军 被告张乙斌 被告涉县大运车队,住所地:邯郸市涉县交通局运管队。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人民大道37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练军与被告张乙斌、涉县大运车队、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练军于2013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练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6元,减半收取48元,由原告李练军负担。 审判员 薛志强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