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汤瓦民初字第66号 原告杜金宇,男,1976年7月7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 委托代理人张东岳、黄海伟,河南信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文军,男,1981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陈秀廷,女,1980年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杜金宇诉被告宋文军、陈秀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杜金宇于2015年9月2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杜金宇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杜金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60元,减半收取1480元,公告送达费260元,共计1740元,由原告杜金宇负担。 审 判 长 屈克勇 人民陪审员 韩志飞 人民陪审员 李艳青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 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