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汤菜民初字第149号 原告杨立信,男,1978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 被告谢存军,男,1970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王芝云,女,1969年9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立信与被告谢存军、王芝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立信经本院通知,仍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黄 敬 代理审判员 张东丰 人民陪审员 冯 明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胡建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