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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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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立信与谢存军、王芝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5
摘要: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汤菜民初字第149号 原告杨立信,男,1978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 被告谢存军,男,1970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王芝云,女,1969年9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立信与被告谢存军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汤菜民初字第149号

原告杨立信,男,1978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

被告谢存军,男,1970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王芝云,女,1969年9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立信与被告谢存军、王芝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立信经本院通知,仍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黄 敬

代理审判员  张东丰

人民陪审员  冯 明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胡建萌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