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汤菜民少初字第5号 原告栗某某,男,197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吴某某,女,1975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李春艳,河南道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栗某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栗某某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栗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栗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张东丰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胡建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