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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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栗某某诉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5
摘要: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汤菜民少初字第5号 原告栗某某,男,197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吴某某,女,1975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李春艳,河南道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栗某某诉被告吴某某离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汤菜民少初字第5号

原告栗某某,男,197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吴某某,女,1975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李春艳,河南道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栗某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栗某某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栗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栗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张东丰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胡建萌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