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汤民金初字第87号 法定代表人王本禹,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武常朋,男,该社职工。 被告付明月,女,1992年5月1日出生。 被告李艳光,男,1974年9月27日出生。 被告付利娟,女,1980年7月15日出生。 被告付文政,男,1977年5月12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汤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付明月、李艳光、付利娟、付文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向本院提出诉讼。本院通知其预交案件受理费2770元。原告未按本院通知要求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 王小勇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