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汤瓦民初字第99号 原告王守印,男,1956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王守军,男,1968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守印诉被告王守军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守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故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守印负担。 审 判 长 屈克勇 人民陪审员 李艳青 人民陪审员 罗来平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高 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