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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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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守印诉王守军健康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5
摘要: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汤瓦民初字第99号 原告王守印,男,1956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王守军,男,1968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守印诉被告王守军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守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汤瓦民初字第99号

原告王守印,男,1956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王守军,男,1968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守印诉被告王守军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守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故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守印负担。

审 判 长  屈克勇

人民陪审员  李艳青

人民陪审员  罗来平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高 静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