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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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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申请宣告宗琼梅失踪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5
摘要: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汤宜民特字第1号 申请人赵某某,男,汉族,农民,住汤阴县。 法定代理人赵树德,男,汉族,退休工人,住鹤壁市淇滨区,现住汤阴县,系申请人祖父。 法定代理人罗桂香,女,汉族,农民,住汤阴县,系申请人祖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汤宜民特字第1号

申请某某,男,汉族,农民,住汤阴县。

法定代理人赵树德,男,汉族,退休工人,住鹤壁市淇滨区,现住汤阴县,系申请人祖父。

法定代理人罗桂香,女,汉族,农民,住汤阴县,系申请人祖母。

申请人某某要求宣告宗琼梅(别名宗秋妹)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赵某某诉称,申请人赵某某系赵亮(别名赵虎)与宗琼梅夫妇之子。2004年4月11日,宗琼梅因家务琐事与赵亮产生纠纷。2004年4月13日,宗琼梅负气离家出走。其后,经申请人家人多次寻找,宗琼梅仍毫无音信,至今下落不明。2010年8月3日,申请人之父赵亮因病去世。此后,申请人一直随祖父母生活。为便于申请人的抚养和被申请人财产的保管,现向法院申请宣告宗琼梅失踪

经查,宗琼梅,女,1982年6月20日出生,哈尼族,农民,籍贯系云南省墨江县雅邑乡雅邑村大干田社,失踪前住汤阴县宜沟镇新华街。申请人赵某某系赵亮(已于2010年8月3日死亡)与宗琼梅婚生子。宗琼梅自2004年4月13日起失踪,经公安机关排查和家人多方寻找,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6月9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宗琼梅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宗琼梅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公民下落不明满2年,其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失踪。本案中,申请人赵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宣告宗琼梅为失踪人,并指定赵树德、罗桂香为其财产代管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宗琼梅为失踪人;

二、指定赵树德、罗桂香为失踪人宗琼梅的财产代管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苏 勋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