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汤民三初字第251号 原告陈英军,男,汉族,农民。 法定代表人李庆勇,该镇镇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英军与被告汤阴县伏道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英军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英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英军负担。 审 判 长 桑倩倩 代理审判员 刘 楠 人民陪审员 石慧云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书 记 员 仝月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