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汝民小字第381号
原告张向峰,男,1998年11月9日生,汉族,住汝州市。
被告樊晓楠,男,1996年3月11日生,汉族,住汝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向峰诉被告樊晓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本院应当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向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少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