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汝民初字第1875号 被告魏某某,女,198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原告郭某某诉被告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郭某某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魏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对其民事诉讼权益的行使与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某某承担。 代理审判员 高向鹏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郭俊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