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汝民初字第1118号 原告苏现朝,男,1967年6月1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 原告渠云现,男,1946年10月8日生,汉族,河南省汝州市。 原告王五才,男,1933年7月1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 委托代理人渠云现,男,1946年10月8日生,汉族,河南省汝州市。 被告渠朝现,男,1964年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现朝、渠云现、王五才诉被告渠朝现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苏现朝、渠云现、王五才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渠朝现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已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本院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苏现朝、渠云现、王五才撤回对被告渠朝现的起诉。 审 判 长 李俊杰 代理审判员 高向鹏 人民陪审员 冯小强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郭俊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