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路某某,女,1981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 委托代理人尚专政,男,系汝州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 原告白某某诉被告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白某某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路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对其民事诉讼权益的行使与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白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白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于延坡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胡蒙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