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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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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某某诉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5
摘要:被告路某某,女,1981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 委托代理人尚专政,男,系汝州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 原告白某某诉被告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白某某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

被告路某某,女,1981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

委托代理人尚专政,男,系汝州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

原告某某诉被告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白某某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路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对其民事诉讼权益的行使与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白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白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于延坡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胡蒙蒙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