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汝民初字第2158号 原告王某某,女,1985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 被告张某某,男,198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对其民事诉讼权益的行使与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于延坡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郭俊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