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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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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诉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5
摘要:(2015)汝民初字第2158号 原告王某某,女,1985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 被告张某某,男,198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

(2015)汝民初字第2158号

原告某某,女,1985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

被告张某某,男,198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对其民事诉讼权益的行使与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于延坡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郭俊朋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