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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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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德园与林稳华、河南圣唐置业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5
摘要: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原民初字第1231号 原告徐德园。 委托代理人赵书民。 被告林稳华。 委托代理人刘献峰。 被告河南圣唐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秉泽。 委托代理人王超。 委托代理人贾锋。 本院受理原告徐德园诉被告林稳华、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原民初字第1231号

原告徐德园。

委托代理人赵书民。

被告林稳华。

委托代理人刘献峰。

被告河南圣唐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秉泽。

委托代理人王超。

委托代理人贾锋。

本院受理原告徐德园诉被告林稳华、河南圣唐置业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德园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交了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社会及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德园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18元,减半收取359元,由原告徐德园负担。

审 判 员  刘逊芝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  闫 珂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