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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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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某与牛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5
摘要: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原民初字第1733号 原告高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占伟。 被告牛某某。 本院受理原告高某某诉被告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某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交了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原民初字第1733号

原告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占伟。

被告牛某某

本院受理原告高某某诉被告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某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交了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社会及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高某某负担。

审 判 员  刘逊芝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  闫 珂

责任编辑:国平